关于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的通知
时间:2017-11-28阅读: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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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桂建发[2017]5号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质安监[2017]38号文《关于推进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建管[2017]48号《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所有广西在建项目工程项目的送检样品全部采用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送检样品要使用二维码唯一性标识。二维码标识由检测单位原价代销,代销产品采用现场交费。二维码价格如下:
二维码产品 |
产品说明 |
单价 |
托盘二维码(三个一组) |
含超高频芯片 |
4元/组 |
托盘二维码(六个一组) |
含超高频芯片 |
6元/组 |
扎带二维码标识(38cm) |
长度为38cm |
2元/根 |
扎带二维码标识(60cm) |
长度为60cm |
3元/根 |
贴纸二维码 |
100张/卷 |
50元/卷 |
逾期不按通知要求使用二维码,可能产生报告不予作为验收依据使用的后果,总站也将视情况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银河总站3868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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