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建筑工程需用预拌混凝土优质品
时间:2014-12-11阅读: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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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的浇筑,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市城乡建委高度重视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要求我市轨道交通、跨江桥梁、城市立交桥等超高层、异型结构等超限建筑工程项目、
C50及以上强度等级预拌混凝土等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优质品。
2013年3月市城乡建委就提出混凝土质量分等级定价,提倡优质优价。2014年,市城乡建委发布《关于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优质品的通知》。
此外,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抽检或市质安协会随机抽检,同一企业的混凝土原材料或出厂的预拌混凝土累计两次达不到《南宁市预拌混凝土优质品质量标准》要求的,市城乡建委将取消该企业相应的预拌混凝土优质品等级。
市城乡建委下一步将着重完善预拌混凝土优质品评价体系,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优质品的生产质量控制,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优质品,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确保老百姓真正用上“放心房”、走好“放心路”。
案例二
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
2014年5月22日,工程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到广西某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并现场抽取了该公司制作混凝土的原材料碎石、粉煤灰与混合机制砂进行监督抽样抽检,经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抽取样品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专家点评:
只有原材料达到合格要求,才能做出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使施工得以正常合理地进行,达到设计和验收标准。
一、法律责任
1.《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销售未经检验合格预拌混凝土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持证上岗、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生产设备及实验室设备进行检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回资质。企业资质许可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议许可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撤回资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其责令整改,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档案: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
(三)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校准)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测的;
(四)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保养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或同条件养护试件的;
(五)隐匿或擅自销毁按规定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七)试验室人员不满足最低配备要求的或生产管理、技术试验人员严重不到位、不履职的;
(八)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行为导致预拌商品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致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九)使用不合格、无质量证明、已淘汰、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
(十)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
(十一)运输过程中以及在施工现场任意加水或外加剂、拌筒不按规定低速转动的。
4.《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生产、检验和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工程验收时未按规定复查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的,由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将其违规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且拒不接受整改的,由市建委报告自治区建设厅,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出具虚假合格证、篡改或伪造合格证。违反规定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责令整改并记入信用档案。
6.《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一)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
(二)使用无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
二、其他相关条款
1.《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5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9.《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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