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1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南住建〔2021〕166号

文章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表日期:2021-04-08

驻邕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相关管理要求,我局于4月中旬起开展202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南宁市辖区设立固定试验场所或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方式

(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本市辖区范围内设立固定试验场所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结合疫情防控的需要并充分考虑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网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测机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开展非见证取样类检测业务的相关检测行为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为20214月至12月。

三、检查内容

(一)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方面,包括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

(二)检测机构管理制度方面,包括检测报告更改、不合格报告台帐、检测合同的签订、检测任务委托、相关档案管理等。

(三)检测机构内部按有关规定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情况。

(四)检测机构执行相关规定情况,包括不合格检测信息的上传、接收样品时收样验样制度的执行情况、唯一性标识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五)异地试验室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水电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测项目的随机监督检查。

     四、重点检查机构范围

(一)我市承接监督抽测业务的中标检测机构。

(二)被举报、投诉的检测机构。

五、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在检查中,如发现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检测规定行为的,我局将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列为检测机构不良行为并记入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我市相关部门对检测机构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4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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