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广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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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桂市监规〔2021〕2号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广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规范(试行)》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
承诺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改革,创新推行以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资质认定审批,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对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进行暂停、撤销和注销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项目的检验依据应为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中的检测方法标准和具有规范中译文的国际标准及技术规范。其他检测方法如因检验检测项目特殊需要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依据,应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依据管理范围。
第六条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向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申请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具备符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告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现场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达。承诺必须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通过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或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符合情况进行核查,需要核查的内容为: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按照申请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的要求,逐项进行确认。
(二)资质认定领域和项目的合规性。凡发现存在医学检验、职业卫生、动植物检疫、特种设备、消防设置维护保养检测、质量鉴定、工程(房屋)质量(验收)鉴定等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的领域或产品/参数项目,以及属于企业内设实验室性质的检验机构,应一律将申请材料退回,不予受理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检验检测依据的有效性。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检验检测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凡存在不属于广西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依据的情况,应及时要求申请机构更正或退回。
(四)以及其他的国家层面、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资质认定文件规定事项的符合性。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规定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在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制发《受理通知书》,申请机构可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查收《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规定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在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机构可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查收《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申请机构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一致,且无场所证明;
(二)申请的检验检测产品、项目不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消防工程检测机构、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等);
(三)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产品与项目的领域,如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行业;
(四)申请机构为企业(公司)的内设检验检测实验室(即取得登记注册的监理公司、工程公司、实业公司、科技咨询公司等企业,其经营范围不是以检验检测作为主业);
(五)申请机构存在有违公正性的问题,即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存在设计、施工、总承包、销售、监理、生产、维修保养等影响公正性的业务;
(六)检验依据不是现行有效标准,不属于广西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依据;
(七)一次性告知后,申请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或提交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
(八)以及其他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条 对于申请材料缺少、检验依据不符合申请规定要求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修改、增补完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自作出资质认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申请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对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机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规定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发证后3个月内按以下程序组织现场核查:
(一)确定核查组成员。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检验检测项目全覆盖的原则,从自治区资质认定专家库中选择相关核查组成员,对于资质认定专家库中的评审员专家无法实施全覆盖时,可临时聘请外省评审员或技术专家参与核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可派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出具《现场核查告知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确定核查组成员后,应以《现场核查告知书》的形式,将现场核查时间,核查人员等通知现场核查组成员及申请机构。
(三)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以及申请机构签署的承诺书的相关要求,对申请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条件、技术能力和承诺内容符合性、真实性进行文件检查和现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符合性核查。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完毕,核查组应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现场核查报告》,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作出现场核查结论,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类型。
(一)符合。申请机构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要求和承诺的内容,取得资质证书后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基本符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申请机构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前,应暂时停止其检验资质。
(三)不符合。存在无法整改的问题或涉嫌申报材料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制发《撤销资质证书决定书》撤销其检验资质,将证书及附表收回,将申请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对申请机构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
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具备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6.《广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规范》。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首次申请机构除外)。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如同时办理除首次申请外的多个事项则可合并事项进行受理,提交材料需满足各分事项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的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交)。
3.场所证明。申请机构注册地与实验室为同一地址时,无需提供场所证明。若申请机构注册地与实验室为不同地点时,要求提供实验室(包括异地实验室)所在地点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1套)。
5.最近一次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6.参加能力验证/机构间比对一览表。
7.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每个类别至少1份。当1份报告无法覆盖全部技术能力,应提供多份报告)。典型报告应为近2年内的,典型报告应覆盖申请的全部技术能力参数(当申请参数较多时,应提供覆盖主要技术能力参数的典型报告)。
8.包含所申请全部参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表1--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机构最高管理者签名)、表2--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机构最高管理者及授权签字人签名)、表3--关键管理人员登记表(机构最高管理者及关键管理人员签名)。同时,需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证书附表原件送达资质认定部门。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申请机构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的扫描件。同时,需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原件送达资质认定部门。
(二)申请延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应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的材料:
对于在上一个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事项(包括法人性质、关键管理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场所、设备、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无实质变化或有变化的事项已经在上一个许可周期内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提出延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申请。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最近一次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
3.参加能力验证/机构间比对一览表。
4.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每个类别至少1份。当1份报告无法覆盖全部技术能力,应提供多份报告)。典型报告应为近2年内的,典型报告应覆盖申请的全部技术能力参数(当申请参数较多时,应提供覆盖主要技术能力参数的典型报告)。
5.包含所申请全部参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证书附表:表1--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机构最高管理者签名)、表2--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机构最高管理者及授权签字人签名)、表3--关键管理人员登记表(机构最高管理者及关键管理人员签名)。同时,需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新证书附表原件送达资质认定部门。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申请机构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的扫描件。同时,需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原件送达资质认定部门。
(三)申请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应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的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法人证照。法人未发生变化不需要提交;法人发生变化需要提交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批文、所属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书、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交)。
3.场所证明。机构注册地与实验室未发生变化不需要提交;场所发生变化或新增场所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参加能力验证/机构间比对一览表。
5.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每个类别至少1份。当1份报告无法覆盖全部技术能力,应提供多份报告)。典型报告应为近2年内的,典型报告应覆盖申请的全部技术能力参数(当申请参数较多时,应提供覆盖主要技术能力参数的典型报告)。
6.包含所申请增加全部参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表1--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机构最高管理者签名)、表2--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机构最高管理者及授权签字人签名)、表3--关键管理人员登记表(机构最高管理者及关键管理人员签名)。同时,需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此证书附表原件送达资质认定部门。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申请机构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的扫描件。同时,需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原件送达资质认定部门。
(四)申请检验检测场所变更应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的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法人证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地址未发生变化不需要提交,变更需要提交(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交)。
3.场所证明。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场所需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每个类别至少1份。当1份报告无法覆盖全部技术能力,应提供多份报告)。典型报告应为近2年内的,典型报告应覆盖申请的全部技术能力参数(当申请参数较多时,应提供覆盖主要技术能力参数的典型报告)。
5.机构有效期内的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扫描件。
6.地址变更后的新证书附表:表1--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机构最高管理者签名)、表2--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机构最高管理者及授权签字人签名)、表3--关键管理人员登记表(机构最高管理者及关键管理人员签名)。同时,需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新证书附表原件送达资质认定部门。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申请机构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的扫描件。同时,需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承诺书》原件送达资质认定部门。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广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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