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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及过渡期换证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15〕11号)

时间:2015-05-05阅读: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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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及《规定》过渡期换证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变更、重新核定等,下同),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⒈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⒉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⒊ 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负责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⒈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⒉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⒊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⒋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⒌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负责许可:

⒈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⒉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⒊ 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⒋ 施工劳务资质;

⒌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和审批要求

(一)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转同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将审核意见反馈。

(二)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需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www.gxcic.net),在“在线服务/办事指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八公开)/申报材料”栏目中找到所需要申报资质的类型,按要求准备材料,同时需登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电子材料)。

(三)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对工程业绩进行真实性核查和合法性检查。同时核查企业在施工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招投标、质量、安全、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等方面的市场行为,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违反《规定》第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四)对申报建筑幕墙、钢结构工程等有厂房、技术装备要求的专业资质的企业,资质初审部门在接收企业资质申请后应进行实地核查厂房、技术装备情况。

上述要求对各种情况的核查或检查,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五)《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须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租赁的设备不予认可。

(六)资质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申报材料的附件按“综合材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除业绩工程施工图外),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目录与页码必须对应,页码应用打页码机打印不得手写。

申报材料应有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见、可辨。

(七)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以内,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企业主要人员中有不满60周岁,但已退休的人员也必须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保。

(八)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其《岗位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聘用企业名称一致。

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所持的《岗位证书》,必须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岗位培训办公室”颁发。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所持的《岗位证书》,按规定由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或其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

(九)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企业技术工人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⒈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含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含原自治区建设厅)共同核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印章。

⒉ 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在证书上加盖有自治区建设厅或广西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指导委员会印章。

⒊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不要求持中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具体包含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汽车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桩机操作工、混凝土输送泵操作工、混凝土搅拌楼操作工、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混凝土推铺机)等。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建筑业企业技术工人所持的“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由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

(十)企业在申请总承包资质时,技术工人可以是该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但企业在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时,技术工人则必须是该企业自有的技术工人。

当企业以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申请总承包资质时,需提交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依法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及劳务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加盖工商局查询专用章的企业章程。

三、过渡期换证

(一)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及《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根据《实施意见》,除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等8个专业承包资质,均属本次资质换证范围。

(三)各类别及专业的资质换证按《规定》资质许可程序实施。换证时按审批资质许可权限规定的等级必须同时一次性换证,例如:企业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应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符合标准要求的,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打证;不满足要求的,可在公告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的,从同类别资质最低等级申请。原专业承包资质数量超过5项的,由企业自己确定5项换证,其他专业资质待换证后再从最低等级起申报。

企业申请换证的程序和材料按本通知“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四)换证原则上按照先易后难、先高等级后低等级的程序进行。先准备好的企业先换,避免最后拥挤、耽误换证。要求原资质中具备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9月前完成换证;原资质中具有交通、水利等方面资质的企业应在2016年7月前完成换证。

(五)企业需先换证,才可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但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

(六)过渡期内,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自治区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仍发旧版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的实施工作,尤其要从维持我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我区建筑行业稳定的高度,指导、安排好本辖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认真对待新《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的实施和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组织管理人员尤其是资质管理人员学习、熟悉新《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及早谋划、专人负责资质换证工作。如企业在资质申报和换证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假材料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换证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程序审批,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数据认真核对,严格把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此次资质换证工作中,建立健全审查、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各种腐败行为,避免失职、渎职行为。

(五)要求于2015年4月30日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将截止2015年3月30日注册在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统计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报送材料要求见附表一)

要求于2017年1月30日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将本级许可的在过渡期内通过资质换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统计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报送材料要求见附表二)

上述报送材料需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公章和分管领导签字的书面材料1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发至gxzjtsp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