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南宁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0〕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等5项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由南宁市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下放由南宁市承接实施的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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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下放由南宁市承接实施的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doc